广元律师解析: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日期:2021-07-07 10:45:21     人气:      来源:广元律师

  一、接受委托

  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按照事务所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犯罪嫌疑人本人委托的,应当在委托书上捺手指印。其他人委托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证,并在委托书上捺手指印。

  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到承办案件的检察院递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递交手续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查阅、摘抄、复制时应当遵照检察院的安排,遵从其制度。律师对查阅、摘抄、复制所获得的案情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复印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委托人。律师对查阅、摘抄、复制所获得的案卷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放置,防止遗失或被他人私下复制。

  三、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在会见时会询问以下问题:

  (一)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

  (二)有何辩解;

  (三)辩解有何证据;

  (四)如何归案(有无自首情节);

  (五)有无检举揭发;

  (六)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意谁提出、目标谁确定、工具谁选择、人员谁组织、主要行为谁实施、危害后果谁造成);

  (七) 有无控告和申诉;

  (八) 生活上有无需要;

  (九) 对家人有何嘱托。

  辩护律师会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范围,并根据其所涉嫌的事实,提出其可能被判处刑罚的分析意见。

  四、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认为有重要证据材料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如果检察院不予调查的,可决定自行调查。自行调查的,可以书面向检察院备案。辩护律师认为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先申请检察院调查,如果检察院不予调查,辩护律师应当书面申请经检察院同意后,方可自行调查。律师进行调查,会向证人或证据持有人讲明律师的职责及其如实作证的义务。

  五、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

  辩护意见的内容包括:

  (一)对本案的定性的意见和建议(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此罪和彼罪);

  (二)对本案是否具备自首、立功、从犯等罪轻情节;

  (三)对本案是否具备需要调查的事项;

  (四)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包括不起诉);

  (五)其他需要向检察机关反映的事项。

  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本案定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被害方的基本意见和要求;

  (三)对本案相关事实认定是否有误;

  (四)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向检察机关反映的事项。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案件发展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的,辩护律师代理终结。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不予起诉的。辩护律师代理终结。如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应当另行与辩护律师办理委托手续,辩护律师重新接受委托后,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检察院代为申诉。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疑罪不起诉的,辩护律师代理终结。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法院起诉。代理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