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绿化刑事团队典型案例  (仅法院判决、裁定的部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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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吕绿化、张健、李成麟辩护(再审改判无罪):民营企业主张某、田某因公司股权转让违规,被广元市一、二审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6年,经申诉申请再审,律师以该2人作为民营企业负责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作无罪辩护,四川省高院在二人服刑的广元监狱开庭审理后,以(2018)川再14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改判2人无罪,二人服刑近4年出狱,并分别获得50余万元国家赔偿。

  2、吕绿化、张健辩护(再审无罪):岳应香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上诉后,律师以该案实事不清,定案证据不足为由,作无罪辩护。该案经多次发回重审后最终无罪,甘肃省高院以(2019)甘赔9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按照重审无罪,决定对岳应香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118万余元。

  3、吕绿化、蒲雨声、赵莉辩护(二审改判无罪):广元农业银行工作人员陈某等4人因挪用公款被广元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及2年,并将4人逮捕。上诉后,律师以上诉人向客户借钱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作无罪辩护,广元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2007)广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原判,改判4人无罪。该4人无罪释放。

  4、吕绿化、蒲雨声辩护(一审判决无罪):国有大型企业核工业821厂,前后两任厂长李某发、李某二人因企业转产到沿海投资开办铝厂亏损,被指控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被逮捕羁押并起诉。律师以二被告人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由于情势变更导致投资失败,两任厂长对情势不可控制,同时起诉指控适用法律不当,作无罪辩护,广元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广元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不当提出抗诉,广元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2006)广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对2人的无罪判决。

  5、吕绿化、王瑞平辩护(一审判决无罪): 起诉指控杨某等三人对某女青年实施了强奸,律师以指控证据不足,且证据相互矛盾,以证据不足作无罪辩护。广元市市中区法院多次开庭后以(2001)广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起诉指控证据不足,判决3被告人无罪,3被告被羁押18个月后无罪释放。

  6、吕绿化、王瑞平辩护(再审改判无罪):公安刑警曾某、姚某某因玩忽职守罪及刑讯逼供罪被广元市两级法院判决构成犯罪并判刑,律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两罪均作无罪辩护,申诉后,四川省高级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再审,广元市中级法院再审后,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2005)广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公安刑警曾某、姚某某无罪。

  7、吕绿化辩护(一审判决无罪): 起诉指控 公安刑警淳某某利用办案便利徇私情篡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罪要求判处刑罚,律师以淳某某为了应付人情改了犯罪嫌疑人年龄具有过错,但即没有影响侦查也没影响审判,其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作无罪辩护,广元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以(1998)广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淳某某的行为虽有过错但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判决淳某某无罪,检察院没有抗诉。

  8、吕绿化辩护(一审裁定撤诉):起诉指控广元市中区某派出所长倪某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律师以倪某没有徇私舞弊行为,由于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查清,主犯在逃等原因不具有移交条件不构成犯罪,作无罪辩护,该案开庭审理后宣判前,检察院要求撤诉,广元市中区法院作出(1998)广区刑初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

  9、吕绿化、张健、李成麟辩护(一审判处免处):起诉指控某法院原副院长李某犯妨害作证罪,律师以李某没有指使他人作伪证,指控证据不足,作无罪辩护。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庭审后以(2018)刑初553号判处免于对李某免于刑事处罚

  10、吕绿化辩护(一审裁定撤诉):起诉指控法院法官民某某受贿,律师以起诉指控证据相互矛盾作无罪辩护。法院审理后宣判前,检察院要求撤诉,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1998)绵刑二初字第9号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诉,该法官被羁押近一年无罪释放。

  11、吕绿化辩护(再审改判无罪):广元监狱干警赵某波被控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经申诉再审,律师以赵某波与同事之间的礼尚往来不属于收受贿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作无罪辩护。广元市市中区法院对该案重审后,以(1999)广中刑监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原判改判赵某波无罪。

  12、吕绿化辩护(一审判决无罪):起诉指控广元监狱狱医万某录为服刑犯人作虚假的医学报告,导致其假释,犯徇私舞弊罪。律师以万某所作的医学报告对于某服刑犯人的假释无刑法上的关联关系,且主观上没有徇私的故意,作无罪辩护,经广元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1996)广刑区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万某录无罪。检察院没有抗诉。

  13、吕绿化辩护(一审判决无罪):起诉指控川北监狱监区长何某因滥用职权导致33名犯人违规记功被减刑,律师以未按规定记功属于特殊情况,没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作无罪辩护。开庭审理后四川省旺苍县法院以(2007)旺苍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认为何某虽有工作失误,但不构成刑事犯罪,判决何某无罪,何某某被羁押9个多月无罪释放,检察院没有抗诉。

  14、吕绿化辩护(一审判决无罪):起诉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律师以被害人的伤情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关,作无罪辩护。经多次开庭审理,并经重新鉴定,最终广元市市中区法院以(2001)广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起诉指控证据不足,判决谢某无罪,谢某被羁押413天后无罪释放。

  15、吕绿化辩护(二审改判无罪):赵某某因偷税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将其逮捕。上诉后,律师以赵某某少交税的原因系管理部门工作失误,赵某某没有偷税的故意和行为,作无罪辩护。经广元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1998)广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赵某某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缴税,没有偷税故意,不构成偷税罪,撤销原判,改判赵某某无罪。赵某某无罪释放。

  16、吕绿化辩护(二审改判无罪):扬某因误取同名同姓人存款被逮捕后,起诉指控诈骗罪,广元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上诉后,律师以扬某属于误解取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作无罪辩护。广元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律师意见,以(2000)广刑终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改判杨某无罪。

  17、吕绿化辩护(二审改判无罪):张某清因故意伤害罪被广元市朝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律师以一审认定的伤情有误,请求重新鉴定伤情后,广元市中级法院作出(2000)广刑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伤情没有达到定罪标准,撤销原判,改判张某清无罪。

  18、吕绿化、李志辩护(二审改判无罪):母某、李某因非法经营及非法拘禁罪被逮捕后起诉,广元市中区法院对二被告判处有期徒刑,律师以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辩护,上诉后广元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2007)广刑终字1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改判二人无罪,二人被羁押6个月后无罪释放。

  19、吕绿化辩护(二审改判无罪):何某勇为苍溪县某信用社负责人,因企业人员受贿罪被被苍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上诉后,律师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作无罪辩护,广元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2006)广刑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改判何某勇无罪。何某勇被羁押2年多无罪释放。

  20、吕绿化辩护(再审改判无罪):广元市市志办主任扬某春因受贿罪被广元市两级法院判决构成受贿罪,申诉后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律师以杨某春的曾经有罪供述系办案人员非法取得,且与其他证据不符,作无罪辩护。广元市中级法院重审后以(2004)广刑再终字第2号,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改判扬某春无罪。广元市中级法院对其关押的238天做了赔偿,广元市纪委撤销了对其做出的党纪处理。

  21、吕绿化辩护(一审判决无罪):张某全因故意杀人被起诉,公诉人以扬某全因家庭纠纷对被害人一家不满,对被害人一家投毒,至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及后果严重,要求判处死刑。律师以指控证据不足为由,曾经的有罪供述系办案人员非法取得,且与其他证据不符,作无罪辩护。广元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律师意见,以证据不足,作出(1999)广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全无罪,广元市检察院没有抗诉,并以广检刑赔(2004)0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对对关押张某全358天给与了赔偿。

  22、吕绿化辩护(一审判决无罪):起诉指控煤矿业主张某芳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导致4人死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以被告人没有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系受害人自己不服从管理导致的事故,张某芳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作无罪辩护。广元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张某芳无罪。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张某芳构成犯罪应当判处刑法,律师继续作无罪辩护。广元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1994)广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对张某芳的无罪判决。张某芳获无罪释放。

  23、吕绿化辩护(二审改判无罪):广元市驻珠海办事处干部胡某及广元建设银行干部王某某因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上诉后,律师以该二人介绍购买金饰品的行为不属于受贿犯罪,无社会危害,作无罪辩护,广元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1992)广法刑上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该二人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犯罪构成要件,撤销原判,改判2人无罪。2人无罪释放。

  24、吕绿化辩护(一审判决免处):广元市药监局局长石某某因受贿罪被羁押后起诉,律师作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免处,广元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律师意见,以(2000)广中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对石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25、吕绿化辩护(一审减轻判决):杜某东在广元火车站因他人酒后与其发生争执,用肘部打击了被害人至其到地后死亡,律师以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导致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就有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判处缓刑,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2007)广利州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以“过失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6、吕绿化辩护(一审判决免处):广元某医院院长扬某太因受贿罪被起诉,律师以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审理后,作出(2007)广利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对扬某太免于刑事处罚。

  27、吕绿化辩护(一审判决免处):检察院起诉指控广元市人防办张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律师以不构成起诉的受贿罪及贪污罪,仅具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情节较轻进行辩护,广元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后,作出(2005)广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挪用公款判处对张某敏免于刑事处罚。检察院没有抗诉。

  28、吕绿化辩护(二审重大改判):一审法院以谢某兵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上诉后,律师以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处罚进行辩护。广元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2000)广刑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以谢某兵属于防卫过当,撤销原判,改判谢某兵有期徒刑3年。

  29、吕绿化、张健辩护(一审改变罪名判决):毛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700余万元被逮捕,律师以毛某预售房屋筹集资金不构成起诉的罪名辩护,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广利州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书,以毛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变罪名,以毛某对预售的房屋过度宣传构成“虚假广告”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30、吕绿化、张健辩护(一审改变罪名判决):梁某以抢劫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律师以不构成抢劫辩护,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开庭后,作出(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以敲诈勒索罪和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不久就羁押期满出狱。

  31、吕绿化、张健辩护(一审判决免处):仇某成作为广元水厂厂长,由于自来水污染造成危害结果,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后起诉,律师以出现该情况属于多因一果,仇某成情节较轻,请求免于处罚,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开庭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2012)广利州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对仇某成免于刑事处罚。

  32、吕绿化辩护(一审判决免处):煤管局副局长何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起诉,指控何某作为煤管局领导工作不负责任,没有关闭未达标的煤矿,导致煤矿瓦斯爆炸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付渎职的刑事责任。律师以何某履行了职责,其他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强行开采导致事故发生,按照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何某不应承担刑责,作无罪辩护。广元市中区法院开庭后,作出(2005)广刑中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对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33、吕绿化、郭良辩护(一审减轻判决):梁某涛因虚开增值税发票300余万元,骗取国家税款50余万元被起诉,律师以属于广元行政机关人员误导梁某涛所致,作无罪辩护,广元市元坝法院开庭后判处有梁某涛期徒刑3年缓刑3年,检察院认为量刑太轻提起抗诉,梁某涛也提起上诉,广元市中级法院开庭后,作出(2011)广刑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梁某涛的刑事判决。

  34、吕绿化辩护(二审改判免处):苍溪县法院以教育局干部王某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逮捕,律师以证据不足作无罪辩护,上诉后广元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2010)广刑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对王某平免于刑事处罚。

  35、吕绿化辩护(一审减轻判决):广元市检察院起诉指控村民扬某贵将一名到其住家处向其索要财物的青年抓获后,与其他村民一起将其殴打致死并抛尸深坑,犯故意杀人罪。律师辩护起诉指控事实不清,当时有20余名村民殴打被害人,是谁致人死亡的实事不清,扬某贵仅有挡获索要财物的人并交给其他村民,扬某贵没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请求作无罪判决。广元市中级法院庭审后,作出(2002)广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害人有过错且致死的具体责任不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扬某贵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检察院没有抗诉。

  36、吕绿化辩护(一审判决):起诉指控扬某凤因感情纠纷买凶杀死一人,与具体实施杀人的其他3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4被告均起主要作用。律师以扬某凤授意其他3人是伤害而非杀人,对实施者超出授意的杀人结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帮助清理杀人现场和资助实施者逃跑的行为属于包庇行为进行辩护。广元市中级法院庭审后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2002)广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具体实施者1人死刑,2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包庇罪判处杨某凤期徒刑3年,检察院没有抗诉,其他3被告上诉后,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37、吕绿化辩护(重审改判,企业改制犯罪案):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起诉雷某全在企业改制中犯贪污罪,律师以雷某全按照改制当时的房价购买改制资产,且通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应当以10余年后的房价认定雷某全低价购买了改制资产,作无罪辩护,利州区法院审理后以职务侵占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

  4年,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应当以贪污罪对雷某全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雷某全也提出上诉认为无罪。广元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实事不清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均坚持各自的观点,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多次开庭后作出(2009)广利州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雷某全有期徒刑1年6个月,检察院没再抗诉,宣判不久雷某全羁押期满出狱。

  38、吕绿化辩护(重审改判,国企改制犯罪案);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广元某大型企业副厂长李某生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总和刑期15年,合并执行13年,上诉后,广元市中级法院以实事不清裁定发回重审。律师以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的情节较轻进行辩护,广元市利州区法院重审后,作出(2009)广利州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李某生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的情节较轻,改判有期徒刑3年。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不久,李某生在看守所已羁押3年期满出狱。

  39、吕绿化辩护(二审改判,国企改制犯罪案):四川省旺苍县法院以广元市某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张某鸿将国有资产贱卖给自己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上诉后,律师以张某鸿购买改制资产经过审批,行为合法,也符合当时的价值,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进行无罪辩护。广元市中级法院庭审后,作出(2009)广刑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以张某鸿不构成贪污罪,但属于滥用职权罪,改判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宣判次日,张某鸿羁押期满获释。

  40、吕绿化辩护(一审判决免处):起诉指控广元市大石龙王村副村长兼林场负责人凡某武参与他人超指标滥伐455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律师以凡某武仅具有一定的监督责任,没有参与滥伐,情节较轻,请求免于处罚进行辩护,广元市市中区法院庭审后,作出判处(2001)广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判决对凡某武免于刑事处罚。

  41、吕绿化、郭良辩护(一审判决免处),起诉指控朝天区林业局工作人员王某川滥用职权,导致滥伐林木,律师以滥伐林木的事实与王某川的行为无关,作无罪辩护,庭审后朝天区法院作出(2008)朝天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情节较轻为由判处对王某川免于刑事处罚。

  42、吕绿化辩护(一审裁定撤诉),起诉指控苍溪县供排水公司经理刘某恩受贿罪,要求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以指控证据不实作无罪辩护。法院庭审后宣判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广元市市中区法院作出(2004)广刑初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刘某恩被羁押8个月后因撤诉释放。

  43、吕绿化辩护(一审裁定撤诉),起诉指控董某强犯合同诈骗罪,要求对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以指控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作无罪辩护,法院开庭后宣判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广元市中区法院作出(2003)广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董某强被羁押6个月因撤诉释放。

  44、吕绿化辩护(二审后裁定撤诉),徐某贵因盗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上诉后,律师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徐某贵没有参与盗窃,因为其他几名参与盗窃的认为是徐某贵举报了他们,而报复陷害作虚假陈述说徐某贵也参与了他们的盗窃,律师作无罪辩护,广元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法院重审开庭审理后宣判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广元市中区法院作出(2003)广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诉。徐某贵因撤诉出狱。

  45、吕绿化辩护(一审裁定撤诉):起诉指控张某德多次无证贩运树苗,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也认罪,但律师以贩运树苗不构成犯罪,作无罪辩护。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判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广元市元坝区法院作出(2002)元初字第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张某德羁押近6个月被释放。

  46、吕绿化辩护(一审裁定撤诉):起诉指控魏某盗窃某单位武装部的手榴弹7枚,犯盗窃弹药罪,律师辩护以该手榴弹系管理部门搬家时不慎留在原办公室的遗失物,魏某没有秘密的盗窃行为,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不构成犯罪。法院庭审后宣判前,检察院要求撤诉,广元市中区法院作出(2001)广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诉。魏某羁押6个月因撤诉释放。

  47、吕绿化辩护(一审裁定撤诉):起诉指控退休干部周某斗冒充中央某刊物记者,以刊发宣传文章为由诈骗法院、公安等部门钱财,律师以被告具有兼职记者身份,有偿报道不属于诈骗,作无罪辩护。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判前,检察院要求撤诉,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作出(2000)广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准许检察院撤诉。周某斗被羁押近一年因撤诉被释放。

  48、吕绿化辩护(一审裁定撤诉):起诉指控,广元市朝天区停薪留职干部严某平等人以做生意为名诈骗他人钱财。律师以生意之中的经济往来不属于诈骗,作无罪辩护,法院庭审后宣判前,检察院要求撤诉,广元市中区法院作出(2000)广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数名被羁押的被告人因撤诉被释放。

  49、吕绿化辩护(一审裁定撤诉),起诉指控广元市元坝区某副局长李某强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损失800余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律师以李某没有玩忽职守行为,作无罪辩护,法院庭审后宣判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广元市元坝区法院作出(1999)元刑初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

  50、吕绿化辩护(一审裁定撤诉):起诉指控杨某犯抢劫罪,律师以指控证据不足为由作无罪辩护,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判前,检察院要求撤诉,广元市中区法院作出(1998)广区刑初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扬某被羁押6个月释放。

  51、吕绿化辩护(一审裁定撤诉):起诉指控潘某贤犯抢劫罪,律师以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索要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无罪辩护。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判前,检察院要求撤诉,广元市中区法院作出(2003)广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

  52、吕绿化辩护(二审改判免处),起诉指控村委会主任欧某荣犯滥发林木罪,律师以被告人系职务行为,采伐林木系单位行为,个人不构成犯罪,作无罪辩护,开庭审理后,广元市中区法院以滥发林木判处欧某荣有期徒刑2年,上诉后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广元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2002)广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改判对欧某荣免于刑事处罚。欧某荣被羁押8个月出狱。

  53、吕绿化辩护(一审判决),起诉指控刑某凡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主办人员汪某华及刘某国共同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特别巨大,互为主犯。律师以刑某凡虽为公司法人,但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不知情,按照罪责自负原则,不应当承担刑责,作无罪辩护。广元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汪某华死刑,判处刘某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刑某凡有期徒刑5年。广元市检察院以对第一被告刑某凡判处5年有期徒刑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所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及抗诉,维持原判。

  54、吕绿化辩护(二审改判):元坝区法院以龙某华给林业局领导行贿判处有期徒刑7年,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总和刑期12年。上诉后,律师以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给林业局领导行贿是出于正当经营不得已而为,应当从轻处罚。广元市中级法院庭审后作出(2000)广刑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改判龙某华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时龙某华已经羁押近3年,不久刑满释放。

  55、吕绿化、张健、郭良、吴筱、赵莉辩护(一审判决)。赵某、胡某、乔某某、陈某,因开设赌场、诈骗、赌博罪、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被逮捕后起诉,中玉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5名律师以仅具有参与赌博的行为,且情节较轻进行辩护。开庭审理后,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作出(2012)广利州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仅以赌博罪判处赵某、胡某、乔某等人10个月有期徒刑。此时,被羁押的被告人羁押其基本上都接近10个月,不久都刑满释放。

  56、吕绿化、吴筱辩护(一审减轻判处),起诉指控王某开车参与孙某、卢某等人运输大宗毒品冰毒5公斤。律师以王某事前不明知,在运输过程中发现是运输毒品后不再开车,与孙某等人没有运输毒品的共同故意,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作无罪辩护。开庭审理后,广元市中级法院作出(2016)川08刑初字30号刑事判决书,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5年。以王某系从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轻仅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检察院没有抗诉,其他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法院对刑期维持原判。一审宣判的次日王某在看守所羁押期满释放。

  57、吕绿化辩护(二审改判),一审判决认定王某伟等人携带火药枪等在公共交通车上实施抢劫,王某伟用枪柄击伤被害人头部,其情节严重,以抢劫罪判处王某伟死刑。上诉后,律师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王某伟用枪柄击伤被害人头部的证据不足,请求改判。四川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辩护律师提出的王某伟用枪柄击伤被害人头部的证据不足的辩护理由成立。作出(1996)川法刑一终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王某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58、吕绿化、张健辩护(一审改变罪名判决)。起诉指控,身为某厂副厂长的曾某文因工作矛盾雇人伤害另一副厂长。所雇请的人员两次伤害他人,至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要求对曾某文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被告人应以从犯判处。辩护律师以曾某文雇请的人伤害对象错误(发送的照片是两人,被雇请的人错误伤害了另一人)至其死亡,被雇请的人员超出了授意范围对他人进行伤害,曾某文不应当对于死亡的人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只应当承担对另一人(副厂长)造成轻伤的责任。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以曾某文犯故意伤害罪(对另一副厂长构成轻伤)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对于另一造成死亡的人(逃跑时坠崖身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合并执行4年6个月。对此,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曾大文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广元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后,作出(2014)广刑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59、吕绿化、张健辩护(二审后裁定撤诉):刘某元等人被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后被逮捕羁押。上诉后,律师以刘某元在生产豆芽中加入的添加剂符合相关要求,不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国家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相互之间的不同认识,在得到统一认识之前,不应确定被告人犯罪,广元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一审判决认定实事不清,之间不足发回重审,重审开庭审理后宣判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以(2016)川0802刑初字2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刘某元等人被释放。

  60、吕绿化辩护(一审判决免处):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将川北监狱监狱长任某川逮捕并起诉,律师以起诉指控的受贿罪和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作无罪辩护,广元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后,作出(2001)广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起诉指控的贪污罪不成立,起诉指控的受贿金额大部分证据不实,仅有少部分成立,判决对任某川免于刑事处罚。任某川因免处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