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日期:2021-07-09 09:57:20     人气:      来源:广元律师

  王飞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合议庭:

  我们作为王飞委托的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根据经过法庭质证调查的事实,不能认定王飞对于本案运输毒品具有主观上的明知和客观上参与运输的行为。在本案中,王飞的具体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第347条所规定的运输毒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及我国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判决王飞无罪。现发表以下意见。

     一、王飞随车到成都是临时决定的,事前并不知道是运输毒品。

  根据庭审质证及案卷材料反映,2015年9月22日,孙晓斌等人从阳泉到成都时,王飞是因为要到太原取车而随车去太原,并不是要到成都的。但在阳泉至太原途中王飞接到修车厂的电话,由于保险公司定损价格没有出来要23日才能取车。此时,王飞才同意随车到成都。而且,王飞并不知道孙晓斌到成都是运输毒品。

  以上事实除了有被告人王飞的陈述,孙晓斌等人的印证,王飞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还有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中王飞妻子杨斌的陈述及修车厂的相关书证证实,能够相互印证。由此说明,王飞到成都是临时决定的,事前并不知道是运输毒品,孙晓斌在公安机关及本次庭审均明确供述,他没有告诉王飞到成都运输毒品。因此,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王飞事前明知是运输毒品而随车到成都的。

     二、在成都王飞发现孙晓斌有违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后,即要求乘飞机回阳泉,并要了1000元钱购机票,说明王飞主观上没有与孙晓斌共同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王飞陈述,他从孙晓斌的言谈举止中察觉到孙晓斌在成都可能要购买毒品吸食,在外地购买毒品是很危险的。因此决定自己乘飞机回山西,不再与他们同行,并强行找孙晓斌要了1000元机票钱。

  以上事实王飞在公安机关有多次供述,其他被告孙晓斌、卢泉龙、黄斌等人也在庭审中以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也予以证实。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补充侦查卷,证实王飞与妻子杨彬在9月2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有明确反映,王飞叫杨彬为其买飞机票回山西。因此,被告人王飞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都一致证明了王飞没有共同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相反在怀疑孙晓斌有购买毒品的不法行为时,还采取乘飞机回山西的规避措施,避免参与到运输毒品中。可以证明,王飞主观上是拒绝参与毒品犯罪的。

     三、王飞与孙晓斌同车返回山西时,车上并没有毒品。

  相关证据证明,王飞要求乘飞机返回山西,还强行找孙晓斌要了1000元机票钱,孙晓斌也同意王飞乘飞机回去,但在孙晓斌等人送王飞去成都双流机场的路上时,孙晓斌接到电话,毒品拿不到了,便决定开车直接回山西,此时车上并没有毒品,所以王飞同意随车回山西,节省了飞机票钱。根据孙晓斌供述,在回山西的路途中又接到电话,便又返回成都去接受了毒品。因此,王飞没有乘飞机而是随车返回山西,此时车上并没有毒品,而孙晓斌在回程的路上,又接到电话返回成都接受毒品是王飞没有意识到的,王飞并不知道返回成都去干什么,不能证明王飞有运输毒品的故意。

     四、王飞在行车途中发现孙晓斌在返回成都后接受的有毒品时,采用被动的方式拒绝开车,不具有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

  根据庭审证实,孙晓斌是在回山西的途中接到电话而返回成都接受毒品的。而王飞是在车过绵阳后才替换卢泉龙开的车,进新安服务区时孙晓斌打开了背包,王飞看见了背包内的毒品,于是感到了恐慌,便借故不开车了。根据王飞的多次供述,他意识到如果再开车就是运输毒品了,所以选择了不开车。在新安服务区王飞就借故不开车了,当车到剑门关服务区,孙晓斌等人在车上吸食毒品后,按照孙晓斌叫王飞同路的目的是因为他们吸食毒品,怕毒驾被查所以叫王飞随行开车,但王飞在他们吸食毒品后仍然拒绝开车,证实了王飞拒绝开车的行为。当在棋盘关被警察检查时,王飞向警察说“我不吸毒”,按照王飞的说法,他是在暗示警察车上有毒品。王飞主观想法就是他已经知道车上运输有毒品,他如果开车就是运输毒品,在被检查时,他只能通过暗示的方式告知警察车上有毒品。

  根据以上查证的事实,分析王飞的心态,不难看出当车从回山西的途中返回成都,王飞就心有不安,到成都后,孙晓斌背了一个双肩包返回车上,王飞心里就开始产生怀疑。按照孙晓斌的供述,王飞问了他背包里是什么,他回答啥也不是,是一个朋友让捎回去的。由于王飞对包内的物品持高度怀疑态度,所以王飞一边开车,一边是在思考和注意包内到底是什么物品的,当车快进入新安服务区,孙晓斌打开背包时,王飞发现了包内的毒品。虽然孙晓斌等人并不知道王飞已经发现了包内是毒品,王飞也没有向他们说明他已经发现包内装有毒品。但王飞确实是感到恐慌和茫然,并思索怎样处理当前所面临的情景。为了避免触犯运输毒品的行为,又怕得罪朋友,王飞根据自己的理解选择了拒绝开车,避免触犯运输毒品。但由于身处高速路,而且已经天黑,只能不露声色的被动随车返回山西。辩护人认为,当王飞发现车上有毒品后,采用了主动拒绝开车,但被动随车回家的方法,而没有报案或坚决脱离该车,虽有不妥之处,但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其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运输毒品的行为,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共同犯罪的主客观要件。

     五。公诉人以王飞在高速路上发现毒品后没有选择报警,也没有选择离开,没有防止危害发生属于共同犯罪,缺乏法律依据。

  通过庭审,公诉人认可王飞从山西出来搭乘孙晓斌的汽车其目的并不是到成都,因其到太原取车不成,临时决定随车到成都,此时,王飞主观上并不明知到成都的目的,到成都后,怀疑孙晓斌有购买毒品的行为,便找孙晓斌要了1000元钱,欲乘飞机回山西,此时也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但在高速路上王飞发现孙晓斌带有毒品,仅仅选择了不再开车的方法,而没有报警,有条件脱离该车而仍然随车,没有防止危害发生,应当按照运输毒品的共犯对待。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客观的分析,在当时的情境下,由于在高速路上,车上的三人都是王飞的同事、同学。根据王飞的心态,即便是这些人有毒品犯罪,王飞也不愿意因自己的举报而致使其他人坐牢,这样做他不能面对其他同事、同学以及这些人的家人,因此王飞没有选择报警。另一方面,当时是在高速路上,不仅王飞下车没有适当理由,而且当时是晚上9时左右(被查获时是次日凌晨1时左右),在高速路上也不能找到回山西的汽车。在此种情况下,王飞只能被动的选择随车返回山西。

  辩护人认为,王飞在明知车上有毒品后不予报案,而继续同车随行的做法虽有不妥之处,但不属于共同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起诉指控王飞犯罪,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理由。

  以上几点说明:王飞与孙晓斌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客观上没有共同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恳请合议庭对王飞涉及本案的事实、适用法律认真审查后,判决王飞无罪。

  此致:广元市中级法院

  辩护人:吕绿化   吴筱

  执业机构: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