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辛普森杀人案在中国同样会判无罪

日期:2021-07-06 09:46:36     人气:      来源:广元律师

  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辛普森杀人案在中国同样会判无罪

  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吕绿化

  1996年,轰动世界的美国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人案最终陪审团以证据不足裁定无罪,检察官没有抗诉。中国的媒体几乎一致认定,如果该案发生在中国,按照同样的证据,法院肯定会判决辛普森有罪,并判处死刑。

  1999年3月,四川省广元市也发生了一起相似案件;检察机关起诉45岁的农民张某故意杀人,要求对张某判处死刑。笔者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参与了该案的全部诉讼过程,并作了指控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判决张某无罪。

  在研究了辛普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与国内张某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律师的辩护策略等进行对比研究后,笔者认为,如果辛普森案件发生在中国,由中国的检察官提起公诉,由中国的律师进行辩护,由中国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辛普森案件同样会以证据不足的判决结果结案。两案的基本情况,指控证据,辩护律师的只要辩护观点,一审判决结果,以及具体辩护思路的对比如下:

  一、辛普森案和张某案的基本情况

  辛普森杀人案的基本情况:1994年6月12日深夜,在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的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两人浑身血痕,被利器割断喉管。其中一名死者是辛普森的前妻,而位于她身边的死者是餐馆的侍应生。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侦探来到距离凶杀案不远的死者前夫辛普森的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福特野马越野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门铃无人回应,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爬墙进入辛普森家并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在辛普森的卧室里找到一双带有血迹的袜子和其它一些证据。对此,辛普森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被传唤。6月17日,当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到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地上巡逻车全面出动,几小时后,警察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最后辛普森被逮捕,但辛普森否认杀人,辩护律师认为指控证据不足。1995年1月,辛普森案件由日裔法官依藤主审。并组成了由12名陪审员组成的大陪审团。12名陪审员中有8名黑人,2人南美裔人1名印第安人,以及1名白人。

  张某杀人案的基本情况:1999年3月14日中午,在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盘龙镇6组,村民发现农民秦秀花及年仅12岁的女儿周昌花口吐血沫倒在自己的耕地里,将两人送往医院后秦秀花死亡,周昌花经抢救脱离危险。医院诊断二人系中毒。

  周昌花的父亲怀疑是与其长期存在矛盾的同村农民张某投毒并报案。警察接案后勘查了现场并将重大嫌疑人张某传唤到了公安局。张某否认自己投毒。由于缺乏证据,15日22时左右,警察将其释放回家。但几个小时后,16日凌晨3时又将张某传唤到公安局。19日凌晨,张某供述自己将伴有“毒鼠强”粉末的4颗糖果用塑料袋包裹后投放在秦秀花家的厨房内诱使其误食,实施了报复投毒。3月20日,张某被刑事拘留送往看守所羁押,之后又做了相同内容的供述,就报复投毒的动机,毒品来源,投毒的过程及现场情况等做了详细供述,并被押解到投毒现场进行了现场指认。此后,办案人员根据张某的供述找到了出售给张某“毒鼠强”的人,该人证实,他曾经出售“毒鼠强”给张某。案发6天之后,办案警察又根据他人提供的线索在死者倒地的现场发现了4张含有“毒鼠强”成分的糖纸。这些证据印证了张某的供述。但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张某时,张某翻供否认了以前的供述并声称是被逼供和诱供的。1999年11月30日,广元市检察院以(1999)39号起诉书 ,向广元市中级法院起诉指控张某故意杀人,造成一死一重伤,犯罪情节、后果均属特别严重,开庭审理时,公诉人要求判处张某死刑。广元市中级法院由3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二、两案指控证据

  辛普森案捡方指控的主要证据:

  1、血迹鉴定及DNA检验,在凶案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在距离凶案现场不远处的辛普森家里发现了被害人的血迹。

  2、在凶案现场及辛普森家各发现了一只黑色手套。两只手套上均发现了被害人及辛普森的血迹。

  3、在辛普森卧室里找到的辛普森的袜子上发现了被害人的血迹。

  即控方的主要证据为:DNA血迹、手套、袜子。

  张某案捡方指控的主要证据:

  1、张某在公安机关数次供述,承认出于报复目的,将伴有“毒鼠强”粉末的4颗糖果用塑料袋包裹后投在秦秀花家的厨房内诱使其误食。

  2、被害人周昌花证实,她妈妈将装有4颗糖果的塑料袋中的两颗糖分给她,她在家里她吃了一颗,另一颗放在衣袋里(被办案警察提取,经检验含有“毒鼠强”成分)。另两颗糖果她妈妈在耕地里吃了。

  3、根据张某供述购买毒品的地点、人物,找到了出卖“毒鼠强”的卖家,该证人证实张某购买过“毒鼠强”。

  4、被害人家属及该村村民证实,张某与被害人一家长期存在矛盾,双方还因邻里纠纷诉讼到法院,结果张某败诉,张某对此愤愤不平。

  5、案发后第6日,公安机关根据他人提供的线索,在死者倒地现场发现了4张糖纸,经检验4张糖纸均含有“毒鼠强”成分。

  控方主要证据为:本人认罪供述(直接证据)、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有毒糖纸。

  三、两案辩护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及证据

  辛普森案的辩护团队由11名资深律师组成“梦之队”律师团队。分工合作,收集证据及辩护,并聘请了李昌钰在内的专家配合。

  辛普森案辩护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

  1、由于警察收集证据违反程序,警官福尔曼在没有取得搜查令的情况下,独自一人翻墙进入辛普森家并提取了本案的重要证据:一只手套及一双带血的袜子。由于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收集的物证不应作为定罪依据。

  2、由于程序违法,不能确定带有被害人血迹的一只手套和一双袜子就是现场提取的,而不是包括福尔曼警官在内的人放在辛普森家栽赃陷害辛普森的。

  3、经辩护律师聘请的专家查证,抽取的辛普森的血液数量与用于检验的血液及剩余的血液数量不符,存在一定的量差。因此,抽取用于检验的辛普森的血液有可能遗失并被利用。

  4、辛普森当庭试戴,带有被害人及辛普森血迹的主要证据手套时,因为手套太小戴不进,不能证明这双手套是辛普森的。

  5、在辛普森卧室里发现的带有受害人血迹的袜子上,血迹是对穿的,两只袜子上的血迹形状,位置一模一样,不可能是穿在脚上而染上的血迹,说明袜子沾上血的时候,里面根本就没有脚。同时,在血迹中发现了防腐剂的成分,袜子上的血迹有人为导致的可能。

  6、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证实,白人警官福尔曼有种族歧视,并在当庭质证时撒谎,有歪曲事实的可能。

  辩护律师的结论为:不能排除有人伪造现场,陷害被告人辛普森,应当判决辛普森无罪。

  张某案的辩护团队由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吕绿化律师为主,该所其他律师参与案件的研究及协助调查取证,由吕绿化律师出庭辩护。

  张某案辩护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

  1、办案警察在没有批文的情况下对张某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审讯,并有刑讯逼供、诱供的嫌疑。在审讯室对张某连续审讯5天,并且将其刚工作不久的儿子及学校毕业尚没有工作的女儿和老婆全部带入办案机关,对张某进行精神胁迫。在张某“招供”后才将儿子、女儿、老婆放回家。其审讯程序及方式不合法,张某的有罪供述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2、张某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不符。办案警察在秦秀花倒地的现场提取了四张有毒的糖纸。张某曾经供述,他将伴有“毒鼠强”粉末的4颗糖果用塑料袋包裹后投在秦秀花家的厨房内,而伤者周昌花陈述,其母亲秦秀花一共拿了四颗糖,其中分两颗糖给了她,她妈妈在地里只吃了两颗糖,但现场则提取了四张有毒的糖纸,多出的两张有毒糖纸不符合常情,难以解释。

  3、两次现场勘查不符。案发的当天中午,警察在死者周围勘查了现场,当日天气良好,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没有发现糖纸等异常物品。但在案发第6天的晚上8时,办案警察又根据被害人亲属提供的线索再次勘察现场,在死者倒地的现场发现了4张糖纸。经检验,每张糖纸都含有“毒鼠强”成分。两次现场勘察不一致,增加了该案疑点。

  4、辩护人在气象部门调取了案发后6天的天气情况。证明这几天曾经下过小雨又吹过风,其风速达到每秒5.3米。在经过了6天后,4张糖纸不仅还在原处并且没有被风雨浸湿的痕迹,与常情不符。案发6天后发现的新证据存疑,不能排除有人伪造现场的可能。

  5、张某虽然买过“毒鼠强”,但出卖人证实,他卖给过若干人“毒鼠强”,不能做出唯一性认定。

  辩护律师的结论为:张某的曾经供述因取证程序不合法,且与其他证据不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不能排除有人伪造现场陷害被告人张某。指控证据未能达到“唯一性”和“排他性”的定案依据要求,应当以指控证据不足判决张某无罪。

  四、一审判决结果

  辛普森案:大陪审团认为控方证据存在瑕疵。控方支持指控的3大主要证据手套、袜子、血迹均存疑,不能排除有人伪造现场加害辛普森的怀疑,凶杀案有可能是其他人所为。因此,大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检察官没有抗诉。

  张某案: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经过了法庭质证及辩论。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认为,本案无充分的证据证实死者食用的糖果是张某投放。被告曾经作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不符,两次现场勘查结果也不一致。根据刑诉法162条第3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故判决张某无罪。检察院没有抗诉。2004年广元市检察院以广检刑赔(2004)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按照每天55,93元,关押358天,张某得到国家赔偿20022.94元。

  五、两案证据、辩护思路、具体辩护方法比较

  两案证据:

  两案控方均出示了相当斗硬的证据。控辩双方都是主要根据控方的证据在发表意见,而最终辩护方获得了胜利。对两案进行比较可以看出,证据是确定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的关键。依照法律规定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对于控方来说,成也证据,败也证据。对于辩护人来说,能否有效运用控方证据是辩护成败的关键。

  1、两案中杀人事实确实发生,而且犯罪情节及后果均相当严重。

  2、两案中办案的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均有违反程序的做法。在辛普森案中,警官福尔曼独自一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翻墙进入辛普森家,独自提取了本案中两件重要物证,带血的手套及带血的袜子。然而,因为手套太小辛普森不能戴入,而带有被害人血迹的袜子不仅血迹对穿,不像是穿在脚上染上的血迹,而且辩护人聘请的专家在血迹中发现了防腐剂的成分。因此,两件重要物证的真实性存疑。 在张某杀人案中,警察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张某带走,限制人身自由,并连续6天在刑警队办公室对其审讯。在其招供后才对其刑事拘留,使张某之后翻供具有一定的合法、合理性。

  3、现场勘查的情况与常情有不相符合之处,难以作出合理解释。辛普森案两处现场的血迹滴落的状态等有不符合常情的情况。张某案两次现场勘查不同,而且现场多出了带有“毒鼠强”成分的2张糖纸等,均难以作出合理解释。

  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

  针对案件中出现的警察违反程序收集证据,证据又出现明显瑕疵的情况,辩护人拟定的辩护思路为:案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本案的被告人是被栽赃陷害,极有可能有人伪造现场,而真正的作案人不能排除另有其人的可能性。

  具体辩护方法比较

  辛普森案的辩护律师采用了分工合作的方式,辩护方聘请的专家专门负责DNA技术,针对该案DNA的结论从样本的获取、保管、结论的不确定性等方面提出专业质疑。程序专家从法律程序方面提出相关质疑。另外,李昌钰等一批刑事证据专家对痕迹、物证等提出了专家意见。同时,辩护人收集了白人警官福尔曼早前在访谈节目中有歧视黑人的种族歧视的言论,以证明在没有向法官申请搜查令时一人擅自翻墙进入辛普森家收集的重要物证不可信。这些存疑的物证促使陪审团产生疑问,不能排除另有他人作案的怀疑,最终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裁决辛普森无罪。

  张某案的辩护律师采用了集体合作的方式,针对公安机关收集张某有罪供述的程序违法,不仅张某的有罪供述有刑讯逼供、诱供的嫌疑,其有罪供述不仅没有其他证据充分印证,而且与现场勘查不符,不能解释证据之间的矛盾。更为重要的是,辩护人在气象部门调取了案发后到第二次勘查现场找到了4张有毒的糖纸的6天时间内的气象资料,证明了这几天既有吹风,又有下雨。不仅现场多出了两张糖纸,而且糖纸没有风吹雨淋的痕迹。这一证据成为了本案的关键,从而不能排除有人伪造现场的可能性,使合议庭法官产生疑问,担心冤假错案发生,最终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根据刑诉法第162条第3款判决张某无罪。检察机关也接受了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