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为民营企业家成功洗冤

日期:2021-07-06 09:39:25     人气:      来源:广元律师

  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为民营企业家成功洗冤

  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吕绿化刑辩团队3名律师,历时4年,对四川金田农业公司监事长张富银,董事长田启建职务侵占一案,经过二审辩护,提起申诉,申请抗诉,再审出庭辩护等一系列法律程序,终于为其洗清了冤屈。

  2019年2月28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在广元监狱公开宣判,以四川省高级法院(2018)川刑再14号刑事判决,撤销了广元市中级法院(2015)广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及广元市朝天区法院(2015)朝天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改判张富银、田启建无罪。宣判当日,该2人在服刑4年5个月后无罪出狱。

  原审裁判认定四川金田农业公司监事长张富银、董事长田启建在接受公司另一股东退股、转股时使用了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而非自己出资购买,其行为侵害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权益,也使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风险增加,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社会危害性,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5个月,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涉案账款297万元。

  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刑辩团队吕绿化、张健、李成麟律师刑作为张富银、田启建的辩护律师,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研判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原审被告人在接受金田公司另一股东的股份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金田公司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导致公司资金损失,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民法及行政法规调整的的范围,不应作刑事处罚,对二人作了无罪辩护。

  四川省高级法院经过开庭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富银、田启建接受公司另一股东转让的股份,不能证实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其股权转让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刑事法律关系中的犯罪行为。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了原审裁判,改判张富银、田启建无罪。

  该案是广元监狱建立以来,第一例在监狱内对正在服刑的人员开庭审理并改判无罪的案件。中玉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已为张富银、田启建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