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涉罪奇葩案 辩护律师很无奈

日期:2021-07-06 09:37:46     人气:      来源:广元律师

  法官涉罪奇葩案 辩护律师很无奈

  吕绿化

  由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吕绿化刑辩团队辩护的四川省广元市中级法院法官王友勤枉法裁判一案,是一个相当奇葩和无奈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及法律界的关注。

  奇葩在于: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应当是被告及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不构成犯罪或者被告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出庭的检察官则认为被告构成犯罪,应受刑事处罚,控辩双方围绕证据和法律进行辩论,最后法官根据控辩双方的理由作出裁判。而王友勤枉法裁判一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时,王友勤在法庭上哭诉称,我无罪,我没有枉法裁判;辩护律师说,根据证据和法律这个法官应当无罪;出庭的四川省检察院检察官在法庭上表示,王友勤当时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没有枉法裁判的事实发生,王友勤确实无罪。律师、检察官双方在法庭上根据涉案的事实和法律充分的论证了王友勤为什么无罪。然而休庭后,当涉案法官、辩护律师、检察官在等待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时,四川省高级法院则无视辩护律师和检察院的意见,判决王友勤有罪。在刑事辩护中,当律师的辩护意见完全被检察院认可的情况下,作为裁判法院既驳回辩护律师的意见,也不采纳检察院的意见,将控辩双方的意见全部驳回,辩护律师对此感到无奈至极。目前该案已申诉到最高法院。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5日,一位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判决不满,到广元市中级法院法官王友勤的办公室引爆了捆绑在身上的炸药,自己当场死亡,法官王友勤虽经抢救活了,但之后被判枉法裁判罪入狱。

  法院判决王友勤有罪的主要证据是王友勤在侦查阶段两次“自证其罪”的口供。讯问笔录记录,王友勤在第一次被讯问时就供述自己是出于私情,为了偏袒一方而故意枉法裁判,作出了不公正判决,导致一方当事人不满而到法院实施了自杀式爆炸。但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王友勤时,王友勤表示自己根本没有说过讯问笔录中所记录的话,而且他认为他们合议庭当时作出的民事判决是对的,他没有枉法裁判,讯问笔录上“以上笔录看后属实”的签字,他当时双眼受伤,根本不能阅读讯问笔录,是办案人员说记录没有问题,让他签字的,他是因为相信办案人员而“盲签”的。王友勤第二次讯问笔录的签字是“以上笔录听后与我口述一致”。说明了几天后在作第二次讯问笔录时,王友勤的眼睛受伤仍然没有恢复,不能阅读笔录。但此后办案人员再也没有对王友勤作过讯问笔录,也就是说,王友勤至始至终都没有看过对他的讯问笔录。

  辩护律师到医院调取了王友勤的病历,诊断为:全身多处爆炸性撕裂伤,脑震荡,双眼爆炸伤。为此,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王友勤当时因眼伤不能阅读讯问笔录,“自证其罪”的口供笔录是未经王友勤阅读的笔录,依法不应当作为定案证据,而应当在王友勤能够阅读笔录时重新对其作讯问笔录。但出庭的检察官表示,侦查人员说过他们当时讯问王友勤时有讯问录像,所以无需再作讯问笔录,审判长要求休庭后将讯问录像提供给法院,但侦查机关至始至终都没有提供讯问录像,但法院还是将王友勤“自证其罪”的口供作为了定案证据被判其有罪。

  更奇葩的是。审理王友勤枉法裁判案一审的审判长,广元市朝天区法院刑庭庭长在宣判王友勤有罪之后,自己因家里急需资金,打借条在法院执行庭借了15万元购买了一辆载货汽车搞运输,半年后将借款归还了法院。但一年后,检察院认为“借款”属于“挪用公款”,将其连同同意借款给他的法院执行庭负责人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以挪用公款罪对两人判刑。他们两位被指控犯罪的法官找到吕绿化刑辩团队为其辩护。辩护律师认为他们的行为属于违纪,况且归还了借款后很久检察院才立案,辩护律师对两位法官作了无罪辩护。但法院还是以“挪用公款”罪,将两人定罪入狱。

  对于几起法官涉及犯罪的案件,辩护人认为明显不该定罪而判刑入狱。吕绿化律师找到中级法院一位领导交换意见,带有情绪的说,社会上对于法院胡审乱判很有意见,但法院对自己的人也同等对待,从这一点来说,法院还算“公平”,但这种“公平”绝不是我们法律人所追求的公平。这位院领导只是苦笑了一下。

  辩护律师明白,实际上王友勤案的一审判决书已经明确表述: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定罪问题进行请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批示”。所以,王友勤案的一审判决并不是审案的基层法院的合议庭及审委会判的,而是没有审案的省高院作出判决的。因此,省高院只能将错就错不会改判。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有时候无论辩护律师怎么辩护,而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甚至法院并不能作出裁判,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则是那些根本没有参与审判的一些权利机构和官员。在王友勤一案中,审案的广元市朝天区法院对于该案的定罪问题,不仅报告了广元市中级法院,而且上报了四川省高级法院,并由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了书面批示后,一审基层法院才根据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批示作出了判决。而广元市中级法院及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本就没有对该案进行过审理。审案的无权判案,判案的不参与审案,这种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非正常的现象目前并不少见。这种经过层层请示后作出的判决,无论怎么上诉、申诉也是没用的,再精明的律师遇见这类案件也只能是无奈。作为律师,真心的希望法治的进步会杜绝这类不正常的司法现象。作为忠于职守,勇于担当的律师也将为法治的进步而努力奋争。